网络餐饮服务与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公布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   订餐管理系统      2023-07-19 18:38:18

 网络餐饮服务与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公布典型案例(图1)

近年来,网络餐饮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人们对于网络餐饮商家的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关注不断. 在此背景下,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了一批违反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呼吁广大网络订餐单位规范经营.

案例一:余姚市湘宴餐饮店外卖平台店铺(美团外卖)

湘宴餐饮店位于余姚市泗门镇河塍北路104-2、104-3、104-4、104-5、104-6号. 该餐饮店在未安装“阳光厨房”的情况下,擅自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外卖. 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查处,并当场开具了责令整改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然而,执法人员在2023年6月6日再次上门核查时发现,该店仍然没有安装“阳光厨房”,并继续从事网络订餐经营。这种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封口。基于《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订餐管理系统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如下处罚:限期改正,并罚款500元.

案例二:余姚市渝利餐饮店外卖平台店铺(美团外卖)

重庆小面(桥西店)是位于余姚市陆埠镇兰溪村桥西老村委一楼的餐饮店,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外卖。2022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未使用封签对外卖配送的食品进行封口,并当场开具了责令整改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然而,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上门核查时发现,该店仍然没有使用封签对外卖配送的食品进行封口. 这种行为同样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封口. 基于《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如下处罚:限期改正,并罚款200元。订餐管理系统

案例三:余姚市波哥餐饮店外卖平台店铺(美团外卖)

淮南牛肉汤(姚北大道店)是位于余姚市临山镇姚北大道西路14号的餐饮店. 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外卖平台售卖凉菜,然而其营业执照上并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上述案例展示了网络餐饮服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违规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和健康权益. 同时,广大网络订餐单位也应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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